2012年北京市财政局表示,北京将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此费用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上。
表示,北京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同时应须按照新规,以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此次征收涉及的“三税”,几乎涵盖所有企业。生产型企业需缴纳增值税;化妆品、汽车灯行业需要缴纳消费税;服务性行业等则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此前有导师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地方教育附加”对个体纳税单位的影响有限,对同一个单位,“三税”一般不可能叠加征收。他举例说,如某服务业单位营业额为1000万,按照服务业营业税率为5%,那么其应缴营业税便为50万,再以50万乘以2%,即为1万元。这1万元就是该单位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额度。
擅自减征将追究行政责任
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称,初步核算,2012年北京此项费用能够征收40亿-50亿元。此前公开的数据显示,北京今年财政收入预计达3000亿元左右。
市财政局表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对违反规定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应税收政策的颁布,为将来教育事业的发展完善提供了资金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