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出资,获得公司的股份,行使管理权享受收益权。而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公司的创始人股东为了公司的发展,在几轮融资后,公司的话语权、决策权不断变小,逐渐变成了小股东。但创始人毕竟是掌舵人,也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成员,所以小股东拥有更大比例的表决权,也是为了企业的前景。那么,在这样的冲突之下,原来“同股同权”的游戏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变化多样的市场需求,于是出现了“同股不同权”的需求。
一、什么是“同股不同权”
“同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获得的股份是一样的。在中国现阶段法律体制下,把一个公司的股份划分为不同等级(比如优先股和普通股),这种情况只允许存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公众公司。这两种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优先股和普通股之分,所有股份的级别都是一样的,这就是所谓“同股”。“不同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受的权利是不一样的。这里的权利主要指的是收益权和管理权,前者是指根据股份享有的获得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利润分配权),而后者是指对公司管理事项的投票权(表决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mple:
假设公司注册资本100元,有十个股东,每人认缴10元。如果同股同权,则每个股东占公司10%的股份。如果公司今年税后盈利100元,同股同权的情况下,每个股东可以分100元的10%,即10元。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时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比如八个人同意,就意味着80%的表决权同意。在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和表决权的比例。比如同样认缴10元,A享有20%的股份,B和C分别只享有5%的股份。在股东大会表决的时候也是D虽然只有公司10%的股份,但他可以享有40%的表决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实现“同股不同权”?
1. 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约定优于法定”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的法律依据。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实践中多数公司选择,但是,《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而且章程规定优先于法定。
2. 有限责任公司分红权:“约定优于法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分红权的规定与表决权类似,都是“约定优于法定”。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并不是认缴。
“同股不同权”实现的实操建议:
第一,应经全体股东同意,将“同股不同权”写入公司章程并予以备案
首先,建议股东不要用工商局的模版《章程》登记,如果章程已经备案,即使股东有私下确认的章程的约定,也可能因违反公示公开原则而不被认可;另外,如果控股股东滥用股东会决议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无视小股东利益而修改公司章程中表决权规则,极有可能限制或剥夺小股东的法定表决权。即使有此约定,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第二,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是认缴的出资还是实缴的出资
在目前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有的股东认缴数额比例较大,但实缴很少。《公司法》原则上提倡“股东会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没有明确该“出资”是认缴的出资还是实缴的出资。因此,建议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