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议清防控期间,口罩已成为一项重要物资,口罩若出现质量问题,将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安全,也不利于防控议清。近日,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审结了一起在议清期间购买口罩出现质量问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
赵某系某电子商务公司员工,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货源信息,张某了解到该信息后,先后多次向赵某订购多批口罩。后张某发现其中的3000多个口罩存在发霉、无熔喷层、无鼻梁条等问题,便向赵某提出退货,赵某以其已离职及张某收货后时间已经过太久为由不予处理,张某遂将该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退回10000多元货款,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其三倍损失30000多元。该电子商务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抗辩称张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其主张赔偿的三倍损失不应获得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张某购买口罩主要用于转卖他人赚取差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故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双方对某电子商务公司出售的口罩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张某请求退回10000多元货款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张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故其要求赔偿应退货款的三倍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在买卖口罩过程中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法院在判决驳回张某请求赔偿应退货款三倍损失的同时,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应向张某支付应退还货款10000元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张某和某电子商务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日前,案涉双方均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提醒:
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口罩,通过网络购买口罩时,购买者应要求经营者提供口罩的生产单位和合格证书,否则很可能会买到没有相应许可和检验,甚至是假冒伪劣的产品,既达不到防疫的效果,产品质量和后续的维权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旦发生纠纷,要注意保存好买卖双方交易过程的各类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所购口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口罩交付的邮寄单等,以便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