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微博“第一现场”的报道:近日,深圳市民吴先生带着两岁的女儿看电影,却被电影院要求女儿也要买票。协商不成,退票也无果,最终吴先生的妻子带着孩子进去看了电影,而吴先生则在外面等候。
同吴先生一样,可能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在出行、门票等方面会有免票或优惠待遇,而且现实中不少影院也是如此操作的。那么,就“两岁孩子看电影被要求购票”一事所折射出的儿童优惠票问题,我们可以从哪些方面来看呢?
首先,涉及到我国法律对“儿童”的界定。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新修订版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对“未成年人”的定义是明确的,即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目前立法尚未明确对“儿童”的定义。相对比较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而且《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因此,虽然我国法律对“儿童”的尚无明确界定,但原则上应以不满十四周岁为宜。
再者,涉及到儿童票优惠的行业范围和具体规定。虽然上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但由于尚无“有关规定”可以遵照执行,故实际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此外,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各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青少年门票价格的政策标准是: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参照上述规定对青少年等给予票价优惠”,亦可见,儿童票优惠针对的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业,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业只是倡导性而非强制性的。当前,我国影院行业早已深度市场化,而作为其经营策略的重要考量,儿童票的优惠标准实际由各地影院自行制定,有着极强的自主性和弹性空间。因此,影院一般不负有儿童票优惠的法定义务,而只有约定义务。笔者建议携带儿童观影的读者应当提前向具体影院了解相关优惠标准,以作出合理规划安排,同时要确保不影响他人的观影体验。
最后,在规定实行儿童票优惠的行业,其划分标准也不统一,亟待有效解决,以切实维护儿童应有的法律权利。儿童票,作为国家对儿童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的特殊保护和区别待遇,属于儿童本身的权利而不应视作成年人的附加权利。而且结合前文所述,从严格意义上讲,儿童票的划分标准只能是年龄,而与身高、人数、户籍等因素无关。上述《通知》采用的是身高或年龄择一满足条件即可,在坚持年龄划分的同时,又兼顾了操作的便宜性,故具有合理性。而据笔者了解,目前我国在铁路、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行业,儿童票的划分标准往往只是身高(免票的标准一般为1.2m或1.3m以下),且人数仅限一名。比如《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一般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乘火车通学的学生和承运人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除外)。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米-1.5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儿童票)。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将儿童票的划分标准仅限于年龄且人数仅限一名的“一刀切”做法,虽然符合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且方便相关人员进行操作,但在社会经济发达、身份制度完善、信息科技先进的今天,该做法显然已经严重脱离了社会的实际需求,而且导致许多儿童因此丧失了其应有的法律权利,造成实质的不公平并且不当地增加了我国家庭的育儿成本。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如果按照我国儿童的平均身高测算,我国多数普通儿童超过7岁就不能再享受免票待遇,到了12岁就需要购买全价的成人票了。况且,在国家全面开放“二胎”的政策背景下,试问相关部门规定儿童票“仅限一名”的合理性又在何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