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小小的小丸子”问政:
所持有的房产为72平,多年前购买房产总价42万元。目前市场交易价36万元,差价是-7万元~ 房屋持有满五年,但不唯一。请问,个人所得税按交易价格36万1%计算,还是房屋差价-7万元20%计算。 如果按照20%计算个人所得税,是不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大庆市税务局回复如下:
答复结果:
一、房屋购买年限计算方法: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二、出售满五不唯一住房所需缴纳税费: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但不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按照住房转让收入核定1%或住房转让收入与房屋原值差额20%“孰低”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按“孰低原则”明确如下:
1、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一律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含普通住房、商服用房)对其核定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税务机关对其据实征收低于核定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应查实征收。
3、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税务机关对其据实征收高于核定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一律按评估价的1%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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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邹天涯
审核:谢丽艳、刘颖